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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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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篇》为柏拉图后期对话体著作,通篇展示三个老人之对话----一位雅典来客来到了克里特岛,与克里特人克列尼亚斯和斯巴达人梅奇卢斯共入宙斯仙窟,进行了超长篇的谈话。这部鸿篇巨制计十二卷:前三卷主要讨论立法的宗旨和立法者必须具备的素质,后九卷分别探讨法律和政治制度。该著作为柏拉图三部代表著作中之最后一部,对整个西方世界政治法律体制 的形成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

        雅典来客(实为苏格拉底或柏拉图之化身)主持了整个谈话进程,他对斯巴达和克里特的政治法律制度首先进行批评。他认为把城邦视为一部战争机器是不对的,立法之目的应为造就优秀公民与城邦。因之,与其在和平时候思考战争不如在战争时候思考和平。立法过程中对“边沁式”的“求乐避苦”原则必须进行辩证的分析,明确何种快乐应当避免,而何种痛苦则不应逃避。雅典来客将立法活动比作宴饮行乐,饮酒和立法都贵在有理有节,并可成为对年轻人最好的教育方式。柏拉图对饮酒和醉酒都作了强有力的辩护,他认为既可抵制恐惧又能增强勇气、便于行酒令者(城邦的统治者)保持适度的清醒且“免于晕船”,当好城邦的领航员,还有就是是老年人即使醉酒也是好的,这可使之“返老还童”,青春常驻。总而言之,有理有节的饮酒能增进人们的美德。类似地,音乐、体操、诗歌、神话等等如果运用得法,都可以培育人们尤其是年轻人的美德。从三卷开始,雅典来客又借神话传说来解释人类社会和城邦制度的起源问题,人类社会沿着家庭、部落、氏族诸阶段不断向前演进,从简单到复杂,一直发展到城邦这种能够自给自足的完备形式,这一阶段正是立法和法律应该充分发挥作用的时候。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服从法律就是美德的体现。

        对于命令与服从的权力和义务,柏拉图罗列了七条纲目:父命子;贵命贱;长命幼;主命奴;强命弱;智命愚;抽签产生的领导人命令其他人。由于七条命令纲目之间存在着交叉和混杂,必须经过实践之检验。

         四卷开始考虑现实城邦的构建,离海十公里左右的山地建立城邦比较理想,便于攻防。城邦公民人口数量以五千零四十为宜,理由是除十一以外,该数字能被一----十二以内的其它数字整除,便于编队分组。立法权掌握在统治者一人手里较好,便于统一,避免分歧。立法时序言和正文两部分都要包括在内,正像音乐家谱曲时要有前奏一样。第四卷就是第五卷的“前奏”,接下来就该考虑人们应该如何对待自己的灵魂、身体和财富。最先关照的应是灵魂,寻找真理并实现正义;其次关心自己的身体,身体是灵魂寄托的寓所;最后考虑的才是财富,要力避贪婪的占有欲,勿使灵魂腐化。第六卷讨论执政官的选择及其职能和有关婚姻的立法问题。各个岗位的执政官要受过优良的教育并通过平等选举产生;废除了《理想国》中的共妻制,但规定了婚姻的年龄限制,三十五岁还不结婚的男子要处以罚款。第七卷谈教育,从胎教开始一直到十六岁为止,音乐、体操、骑术、数学、几何、天文学等教育内容均有涉及。第八、九、十卷先后谈到节日献祭、杀人罪、渎神罪及相关诉讼问题。最后两卷论述了民法与刑法的具体律则,恕不赘述。

        整部著作到了结尾处才重提美德、相论、星象、神学等政治哲学关注的相关问题,并把落脚点放在成立一个所谓的“夜间议事会”上。“夜间议事会必须至少包括一些这样的人,他们知道什么是美德本身,或知道各种美德的理念,以及知道如何把它们统一起来,”“唯有把这种知识与大众的美德结合起来的人,才是城邦的合适的统治者:夜间议事会一旦出现,城邦的统治权就应该交给它。柏拉图将《法律篇》的制度逐步转变到《理想国》的制度。《法律篇》的终点也就是《理想国》的起点。” 

        总之,《法律篇》是柏拉图力图拯救古希腊城邦危机和避免民主政治走向极端的理论结晶。他对诸多法律问题的探讨,对于现代法制研究,仍然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