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澜读书会 >>  >> 
  • 政府论
    时间:所属:作者:

        约翰•洛克(John Locke,1632年8月29日-1704年10月28日)是英国的哲学家。
        1689年到1690年写成的两篇《政府论》是洛克最重要的政治论文。《政府论》的第一篇是对罗伯特•费尼默爵士(Robert Filmer)的《先祖论即论国王之自然权》的反驳。洛克极力并有效地驳斥了费尼默的君权神授的主张。洛克主张政府的权威只能建立在被统治者拥有的基础之上,并且支持社会契约论。不过他也强调社会契约论是可以废除的。在第二篇中洛克则试图替光荣革命辩护,提出了一套正当政府的理论,并且主张当政府违反这个理论时,人们就有权推翻其政权。洛克还巧妙的暗示读者当时英国的詹姆斯二世已经违反了这个理论。
        洛克在试图解决政治权力的产生以及来源这一问题,从人的“自然状态”出发,围绕“自然法”,“自然权利”,“契约”等范畴展开论述的。他主张每个人都拥有自然权利,而他们的责任则是保护他们自己的权利、并且尊重其他人的同等权利。透过洛克称为“理性”的自然法的概念,人们就能理解为何他们必须尊重其他人的权利,包括了尊重他人经过劳动而获得的财产的权利。由于在实践上自然法经常被忽略,因此政府的保护是必要的,然而政府的统治也必须经过被统治者的同意,这样的统治也只有在一个全体的法律体制下才能表现出来。因此所有的政府都只是人民所委托的代理人,当代理人背叛了人民时,政府就应该被解散。当立定的法律被违反、或是代理人滥用权力时,一个政府便是背叛了其人民。当政府被宣告解散后,人民便有权再建立一个新的政府,以对抗旧政府的不正当权威,这种情况又可以称为“革命”。
        人们通常认为,三权分立学说是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的贡献,但从历史的进程来看,应当说,孟德斯鸠的分权说,是在洛克的分权说的基础上补充和发展而成的。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也同洛克的契约说有思想上的联系。从广义的角度来看,也可以说洛克的哲学成了法国启蒙思想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