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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会静力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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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个人都有做一切他愿做的事的自由,只要他不侵犯任何他人的同等自由。    ——赫伯特•斯宾塞
        赫伯特•斯宾塞(Herbert Spencer,1820年4月27日–1903年12月8日),英国哲学家和社会学家。被称为“社会达尔文主义之父”,所提出一套的学说把进化理论适者生存应用在社会学上尤其是教育及阶级斗争。
        斯宾塞终身未娶。有一次他在路上遇到两朋友。一个朋友问他:“你不为你的独身主义后悔吗?”斯宾塞愉快的答道:“人们应该满意自己所做出的决定。我为自己的 决定感到满意。我常常这样安慰我自己:在这个世界上的某个地方有个女人,因为没有做我的妻子而获得了幸福。”
        《社会静力学》是一本很有特色的著作,斯宾塞以散文的形式完成了这本经典名著,整本书分成27篇文章,斯宾塞在每篇文章中都例举出大量实例来论证自己的观点,而且每个实例几乎都是用一句话概括, 
        斯宾塞认为,按最一般的考虑,社会哲学可以恰当的划分为静力学和动力学;前者所探讨的是一个完善社会的平衡状态,目的是要决定我们为了获得最大幸福必须服从哪些法则;后者探讨的是社会向完善状态发展所依靠的力量,目的则是分析使我们能够去服从这些法则的力量。所以在本书中,斯宾塞便较为系统的分析了社会各相互依存的部分是如何和谐、有机的统一起来,以达到整体社会秩序的平衡和稳定。
        斯宾塞分析了“最大幸福”这一每个完善社会中国民所追求的直接目标的概念,以及如何去追求这种最大幸福——间接的去寻求,即人们在一个社会中,追求最大幸福必须个人能在自己的活动范围内得到完全的幸福,而不减少其他人为获取幸福所需要的活动范围。这种追求幸福的道路强调了一种社会公正,带有不偏不正的色彩,这具有明显的积极意义;提出了道德意识学说和道德对社会的作用;并阐述了他的第一原理:作为正确的社会关系的法则——每个人都有做一切他愿做的事的自由,只要他不侵犯任何他人的同等自由。为了论证这种自由,斯宾塞在财产权、思想财产权、妇女权、儿童权、政治权利等方面分别作了强有力的论证,这对促进每个人的幸福实现、社会公正具有指导意义。斯宾塞还阐述了为了实现国民的最大幸福,国家(政府)应该如何发挥其正当的职责,能够合理而且合法的维护国民的权利。斯宾塞在本书中的明显态度是国家在很多方面(商业管理、宗教机构、济贫法、国民教育、政府殖民、卫生监督、货币、邮政等)做出了愚蠢的行为,这种行为超越了国家本身的权力,是一种侵犯国民权利的行为,所以会减少国民的幸福感。